近日,中國人民銀行發(fā)布關于《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,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條件與管理措施、列入和移出程序、信用修復等多個方面,對金融領域失信行為建立起閉環(huán)的治理體系。
以往金融領域失信懲戒重列入、輕退出,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單,長期受限、無明確退出渠道,容易出現“一次失信、終身受限”,既不利于經營主體糾錯整改,也不利于穩(wěn)定市場經營預期。本次出臺的《征求意見稿》,專門明確標準化信用修復路徑,核心是堅持懲戒有度、容錯糾錯、懲教結合,守住監(jiān)管底線的同時給經營主體改過自新的空間。
具體來說,要想修復自身信用,失信主體必須繳清罰款、糾正全部違規(guī)行為、消除失信造成的金融風險與不良影響、作出合規(guī)承諾、整改驗收合格,缺一不可。如此一來,失信主體通過修復機制避免一刀切懲戒,可以穩(wěn)住中小金融經營主體經營信心。
金融領域一旦出現失信,背后可能是千萬個個人財產的血本無歸。所以本次《征求意見稿》不僅明確了信用修復路徑,更嚴格管理信用修復,同時保持對性質極其惡劣、造成重大金融損失等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,也就是“懲教結合”。
比如失信主體列入名單滿12個月才可啟動修復申請,這樣就杜絕短期違規(guī)快速洗白,倒逼主體長期合規(guī)整改。再如失信主體可以啟動提前移出名單,但必須滿足12個月觀察期+全部整改達標,這樣才能向央行提交修復申請,而且審核通過才能提前退出失信名單。
在建立并嚴格規(guī)范失信主體修復信用途徑的同時,《征求意見稿》的懲戒也毫不手軟:對于性質極其惡劣、造成重大金融損失、屢改屢犯、惡意規(guī)避監(jiān)管的嚴重失信行為,不予信用修復,通過抬高金融失信違法成本,震懾違規(guī)套利、挪用資金、無證經營、征信侵權等行為,守住監(jiān)管紅線。
從失信主體角度來說,《征求意見稿》堅持懲戒有度、容錯糾錯、懲教結合;而整體來看,《征求意見稿》形成了失信認定—聯合懲戒—整改督導—信用修復—長效監(jiān)管完整閉環(huán),讓金融信用監(jiān)管從“單向處罰”變?yōu)椤叭芷谥卫怼,繼而引導機構從被動受罰轉向主動合規(guī)整改,推動支付、票據、征信、人民幣流通四大領域行業(yè)自律,助力營造守信經營的金融市場秩序。
(大眾新聞·經濟導報記者 杜楊)
|